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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高院用四个极描述余华英罪行 维持死刑判决

1月6日上午,杨妞花收到了贵州高院对余华英拐卖儿童案的二审裁定书。余华英在上诉中提出所有拐卖行为均系其情夫龚显良提出,所得钱财均由龚显良支配,并称自己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等辩解理由,但均未被法院采纳。

贵州高院在裁定书中用四个“极”描述了余华英的罪行及后果:主观恶性极深、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系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应当适用死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余华英于1993年至2003年期间分别伙同龚显良和王加文为谋取非法利益,长期在贵州省、重庆市、云南省等地流窜作案,物色儿童进行拐卖,得手后将被拐儿童带至河北省邯郸市,通过他人介绍寻找收买人进行买卖,以此获利,期间共拐卖儿童17名。

重审一审宣判后,余华英当庭提出上诉,杨妞花也就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2024年12月19日,贵州高院重审二审当庭驳回余华英上诉,维持重审一审死刑判决

贵州高院审理认为,无论是谁先提出拐卖儿童,余华英和龚显良都是一拍即合,共同商议实施犯罪。二人共同选择作案地点,租房熟悉环境,选择作案对象,通过买糖果、冰棒等物品诱骗儿童。根据被害人陈述、介绍人及收买人证言,均是余华英与买家商量价格并完成交易。她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行为积极主动,起到主要作用,是主犯。

对于余华英提出的积极配合办案单位调查,如实供述案件相关细节,以及2009年服刑完毕后痛改前非、再未做过任何违法犯罪的事的上诉理由,贵州高院认为,在案证据显示,余华英所作供述是在公安机关确定她有重大作案嫌疑时才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虽可认定为坦白,但结合其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贵州高院认定,余华英为获取非法利益,于1993年至2003年期间分别伙同龚显良、王加文在贵州省贵阳市、遵义市、都匀市、安顺市,重庆市大足区,云南省大理市、丽江市流窜作案,拐卖17名儿童,并将16名儿童以3000元至12500元不等的价格通过中间人介绍卖到河北邯郸,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

余华英伙同龚显良预谋拐卖儿童获利,通过精心准备、租赁房屋、熟悉环境、购买糖果、冰棒等手段接近被拐儿童,取得信任后实施犯罪,针对的是不特定的被害人,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极大。她拐卖了17名儿童,把儿童当作商品任意买卖,严重侵犯被拐儿童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同时给被拐儿童家庭造成严重伤害,致使亲情离断,难以弥补,被拐儿童父母为寻找孩子花费大量时间、金钱,辗转全国各地,有的父母为此身患疾病,甚至郁郁而终。

余华英还在五起犯罪中同时拐卖了同一个家庭的两名儿童,2004年就因拐卖另外两名儿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鉴于其主观恶性极深、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系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应当适用死刑。

最终,贵州高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责任编辑:于浩淙 zx0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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