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补缴社保产生滞纳金谁承担 公司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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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社保滞纳金的案件。2020年5月,崔某入职某公司工作。2021年9月,该公司与崔某协商不为其缴纳社保,崔某同意并在承诺书中签字确认。之后,崔某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公司为崔某补缴了社保费用9000余元并缴纳滞纳金8000余元。随后,该公司起诉要求崔某支付已实际支出的滞纳金80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属于劳动关系双方协商约定的事项。尽管崔某签署了承诺书,但双方不缴纳社保的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由于公司未及时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加收滞纳金是对公司的惩罚措施,因此产生的社保滞纳金应由公司自行承担,无权要求崔某赔偿。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此判决现已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无效。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将被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这表明,用人单位因未缴纳社保而支付滞纳金是其对未履行法定义务所承担的法定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