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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买砖时和砖厂财务发展成情人关系并赠予钱财,其妻起诉返还70余万元 一审判了 部分转账被认定无效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男子张某在当地砖厂买砖时,与砖厂财务人员发展成情人关系,并赠予钱财。张某妻子发现后起诉女方要求返还不当得利788000元。宁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方返还60600元。

判决书显示,原告张某三与被告张某于2001年9月20日登记结婚。2019年7月至2021年5月期间,被告张某二系宁城县某砖厂财务人员,张某在该砖厂购买红砖时与张某二相识并发生不正当婚外情人关系。其间,张某向张某二多次转账结算砖款,但其中有部分转账不能证实是购买红砖的货款。

张某三起诉称,丈夫张某陆续给张某二大额转账合计768000元。她认为丈夫未经她同意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且为维持与张某二之间的婚外情人关系而转账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张某二应将768000元返还给原告。庭审中,妻子一方增加诉讼请求,增加2021年4月5日张某转给张某二的20000元,诉讼请求总额变更为788000元。对于妻子提起的诉讼,丈夫张某当庭表示没有意见。

张某二坚称与张某之间是业务往来关系,并非情人关系。她认为,原告捏造她与张某为婚外情人关系并赠予788000元的事实,严重侵害了她的名誉权。她请求法院责令原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因参加诉讼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赤峰市宁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张某二和男方之间确系情人关系。法院同时认定,有五笔转账共计60600元,张某二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这些款项是货款或辛苦费。因此,法院认定这些转账为丈夫一方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该行为无效。

宁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某二立即返还原告张某三60600元,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zhangxiao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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